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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重启重大进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获通过

发表时间:2023-09-20 09:14

导   读  


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会议指出,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降碳增汇、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抓住时机,积极作为,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稳妥有序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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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强调,《管理办法》是规定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基本框架的统领性文件,对于市场启动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印发后,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培训,为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做好准备工作。要抓紧完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及时发布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项目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要妥善做好项目方法学发布工作,先行择优发布一批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项目方法学,在市场实现稳起步、稳运行后,逐步扩大自愿减排市场支持领域,强化市场功能。要加快推进注册登记机构组建,建设和运行好注册登记系统。
      不同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强制属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遵循自愿的原则,通过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推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012年出台的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将备案减排量称作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2015年自愿减排项目正式启动交易,但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
      根据此前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管理办法的发布为碳市场建设带来积极信号,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细化主管部门职能、强调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构建交易系统等,同时,暂时未明确的部分有项目类型、方法学,以及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资格认定。与此前CCER交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管理不同的是,未来生态环境部将同市场监管总局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公示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流程将进一步明确。
整体流程简化,但项目要求提高
新管理办法在保障政策连贯性的基础上,对登记流程、CCER项目规定、减排量交易、既有减排量的处理以及审定监管等方面采取了制度创新,以下几个关键点将对CCER重启产生影响:
登记注册流程简化

新管理办法对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流程进行了简化,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具体流程和时间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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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流程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理论上60个工作日可完成减排量登记,项目登记审核和减排量登记审核时间分别只有10个工作日,比暂行办法的累计120个工作日节省了大量时间。此外,新管理办法在项目审定和减排量审定之前增加公示环节,让整个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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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登记申请的时间范围,一种是项目减排量登记,另一种是项目登记。新管理办法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成立的时间,即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2012年6月13日作为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间节点,凡申请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的项目都应于这一时间节点之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需同时满足两个时间条件:一是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即2020年9月22日之后,二是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
减排量集中统一交易取代分散交易
新管理办法指出,已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因此,CCER不再通过各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展集中统一交易。北京绿色交易所承建的全国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于今年6月底具备上线运行的基本条件,将来CCER交易将通过这一平台完成。
既有减排量可继续使用
新管理办法明确既有减排量(即2017年3月14日前签发的减排量)可以继续使用。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继续予以登记,但对于已备案而没签发出减排量的项目,只有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所产生的减排量才会被获准签发。
监管强化,未来实行“双承诺”
新管理办法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在项目登记时,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签订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审定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业主对项目**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电联新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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